一、起草背景
近几十年人类活动造成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特有物种灭绝,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修复长江生态刻不容缓。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持续推进,长江流域无序垂钓行为成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因素,严重影响禁捕后的水域管理、物种恢复。蒙城县芡河省级鳜鱼青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列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属于长期禁捕水域,在保护区禁捕管理中也受到垂钓行为严重影响。
2020年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的文件,高度重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垂钓管理工作,并提出了工作要求。多省市县出台了或正在出台地方性垂钓管理办法。
二、制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1、是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
2、是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新形势新要求,是围绕禁捕后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重点任务需要。垂钓也是一种捕捞形式,需要规范,无序野蛮垂钓既会破坏渔业资源,不利于水域生态资源的修复,同时也会污染水体、损害水体。
3、是保障垂钓者安全的需要。利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垂钓,垂钓者自身安全难以保障。
4、是保护渔业资源的需要。蒙城县芡河水域中鳜鱼、青虾是重要水生种质资源,属于重点保护品种,其他水域中也生长着一些重要的水生野生动物,需要合理对垂钓行为进行管理。
5、鉴于当前垂钓管理未形成非常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因此本办法为暂行办法,以便随着国家法律政策的调整完善进行必要的修改。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21 年 10月,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蒙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11月26日,我局向公安、水利、环保、海事、市场监督、司法 6 个县级部门及城关等 14 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征求意见函,共接到有关《蒙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2 条。12月3日,接到县政办部分条文修改意见。 12 月 4日,我局收到了县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意见。在综合多方意见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蒙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四、工作目标
一是建立健全垂钓管理机制,科学划定天然水域禁钓区域,明确钓具钓法,为垂钓执法提供地方性文件依据。
二是全面树立健康垂钓理念,坚决遏制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生产的行为,严格防范天然水域钓获物上市交易和进入餐饮环节交易,有效维护禁捕管理秩序,保护水生生物资源。
三是宣传垂钓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垂钓行为,加强垂钓人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提升公众对水生生物的保护意识,杜绝生产性垂钓。
五、主要内容
《蒙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分6章,分别是总则,禁钓区、垂钓区范围,垂钓行为管理,职责分工,法律责任,附则,共25条。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天然水域和芡河保护区涵义。
1、对蒙城县天然水域进行确定。是指我县管辖范围的涡河、北淝河、阜蒙新河、芡河、茨淮新河五条河流主河道及故道和各大、中型河沟。
2、对蒙城县芡河保护区进行明确定义。芡河保护区指蒙城县芡河鳜鱼青虾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包括芡河蒙城段(保护区核心区),东孙沟、东益沟、东港沟、西港沟、幸福河、陈兴河、羊皮沟等七条支流(保护区实验区)。
(二)第二章禁钓区、垂钓区范围。
1、禁钓区范围:包括蒙城县天然水域范围内涉及的港口、码头、饮用水源保护区、自来水取水口、闸口、高压电线跨河段(上下游100米范围)以及其它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
芡河保护区、北淝河国家湿地公园水域、沿芡河两岸的支流(非芡河保护区实验区)自入河口向外50米范围划为全年禁钓区。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鱼类生长繁殖期划定的禁渔期,蒙城县辖区内涡河、阜蒙新河、茨淮新河全河段为禁钓区。
2、划定准钓区。娱乐性游钓、散钓区范围:除禁钓区外蒙城县辖区其他天然水域。生产经营性垂钓区:蒙城县辖区内水产养殖场、休闲农庄等利用鱼塘、养殖河沟等对外开放垂钓业务的水面。
3、城市规划区内通过水利工程或城市市政工程建设形成的湖泊、河沟的禁钓区、垂钓区范围,由蒙城县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另行划定。
(三)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1、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垂钓人员未满16周岁的须有成年人陪同。
2、垂钓区范围内,每名垂钓人员只允许使用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垂钓。严禁以下行为:使用爆炸钩、笼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进行垂钓;使用活体水生生物饵料(泥鳅、鱼、虾等)进行垂钓;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
3、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以及其它水上设施离岸垂钓;禁止在桥梁上、输电线路下方垂钓。
4、垂钓时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对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垂钓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最低可捕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垂钓的渔获物禁止上市交易。蒙城县天然水域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安徽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鱼类和水生野生动物。
5、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6、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7、实行垂钓人员备案登记制度。垂钓人员应由垂钓组织机构、团体或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和照片等材料,到渔政部门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办理时,须填写申请表格和承诺书,申请表和承诺书格式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8、对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15天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审批,举办单位必须在批准指定的水域内开展相关活动。
9、逐步建立健全垂钓人员黑白名单制度。对连续两年以上遵纪守法开展垂钓活动,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打击违法捕捞行为,积极提供违法捕捞线索,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人员,列入白名单,进行表彰。对于以垂钓为名,实施违法捕捞,使用明令禁止钓具方法进行垂钓的个人或组织,列入垂钓黑名单,不予备案,禁止进入天然垂钓水域。
10、鼓励垂钓组织机构、团体、个人对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养护,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增殖放流品种、水域应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放流外来物种、转基因物种或对天然水域现有物种有严重竞争关系的品种。
11、在禁钓期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引导垂钓组织机构、团体或个人,至生产经营性垂钓场所开展垂钓活动。
(四)第四章 职责分工,明确各职能单位和乡镇政府垂钓管理工作职责。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垂钓综合管理,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法垂钓行为。
2、县水利局依法查处闸管范围内垂钓行为,对涉嫌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3、县生态环境保护分局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4、县海事部门依法查处通航水域使用船舶进行垂钓的行为。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销售渔具检查,违法生产、销售禁用渔具或垂钓渔获物的查处。
6、县公安部门负责对严重违法垂钓行为和其他行政机关移交案件的查处。
7、乡镇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季节性禁钓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移交。
(五)第五章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第六章 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县农业农村局。
六、创新举措
《蒙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开创了我县在垂钓管理制度建立的第一步,对规范垂钓行为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对于推动我县垂钓管理法制进程,推进芡河保护区、北淝河国家湿地公园全面禁捕和其他天然水域禁渔期禁捕工作有着重大的意义。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政策措施,要在鱼类"三场"等关键水域和经常性垂钓聚集区段,设立醒目的法律法规宣传告示牌和警示标语,积极引导垂钓爱好者树立正确垂钓理念。倡导在人工水体、人工养殖场、休闲农庄等非天然场所开展以娱乐为目的、以不影响水域生态环境为前提的休闲垂钓活动。
二是县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要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渔政日常管理范畴,开展专群结合的巡查和检查。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时段执法监管,对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
三是加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海事等部门间信息交换和执法协作,强化源头监管,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行政执法检查中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是积极利用“护鱼员”等协助巡护制度发现和监督制止非法垂钓行为,主动设立并公布违法垂钓举报专线。
下一步,县农业农村局将发挥垂钓管理牵头单位作用,积极协调各方管理力量,通过垂钓管理宣传教育、执法巡查检查、打击严重违法垂钓等手段,推动蒙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落实。
解读机关: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任士发
政策咨询电话:0558-7622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