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2112-0028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成文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10:12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21〕7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2970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2112-00280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
成文日期: | 2021-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21〕76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2970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蒙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蒙政办秘〔2021〕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蒙城县天然水域渔业生态环境,养护河流河沟渔业资源,保持天然水域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蒙城县全部天然水域内垂钓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蒙城县天然水域是指我县管辖范围的涡河、北淝河、阜蒙新河、芡河、茨淮新河五条河流主河道及各大、中型河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芡河保护区指蒙城县芡河鳜鱼青虾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包括芡河蒙城段(保护区核心区),东孙沟、东益沟、东港沟、西港沟、幸福河、陈兴河、羊皮沟等七条支流(保护区实验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获取鱼类的行为,垂钓分为生产经营性垂钓和娱乐性散钓、游钓。
第六条 蒙城县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禁钓区、垂钓区范围
第七条 禁钓区范围:包括蒙城县天然水域范围内涉及的港口、码头、饮用水源保护区、自来水取水口、闸口、高压电线跨河段(上下游100米范围)以及其它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
芡河保护区、北淝河国家湿地公园水域、沿芡河两岸支流(非芡河保护区实验区)自入河口向外50米范围划为全年禁钓区。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鱼类生长繁殖期划定的禁渔期,蒙城县辖区内涡河、阜蒙新河、茨淮新河全河段为禁钓区。
第八条 娱乐性游钓、散钓区范围:除禁钓区外蒙城县辖区内其他天然水域。
第九条 生产经营性垂钓区:蒙城县辖区内水产养殖场、休闲农庄等利用鱼塘、养殖河沟等对外开放垂钓业务的水面。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通过水利工程或城市市政工程建设形成的湖泊、河沟的禁钓区、垂钓区范围,由蒙城县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另行划定。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垂钓人员未满16周岁的须有成年人陪同。
第十二条 垂钓区范围内,每名垂钓人员只允许使用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垂钓。严禁以下行为:
(一)使用爆炸钩、笼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进行垂钓;
(四)使用活体水生生物饵料(泥鳅、鱼、虾等)进行垂钓;
(五)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
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以及其它水上设施离岸垂钓;禁止在桥梁上、输电线路下方垂钓。
第十四条 垂钓时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对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垂钓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最低可捕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垂钓的渔获物禁止上市交易。蒙城县天然水域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鱼类和其他水生野生动物。
第十五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垂钓人员备案登记制度。垂钓人员应由垂钓组织机构、团体或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和照片等材料,到渔政部门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办理时,须填写申请表格和承诺书,申请表和承诺书格式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对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15天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审批,举办单位必须在批准指定的水域内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逐步建立健全垂钓人员黑白名单制度。对连续两年以上遵纪守法开展垂钓活动,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打击违法捕捞行为,积极提供违法捕捞线索,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人员,列入白名单,进行表彰。对于以垂钓为名,实施违法捕捞,使用明令禁止钓具方法进行垂钓的个人或组织,列入垂钓黑名单,不予备案,禁止进入天然垂钓水域。
第二十条 鼓励垂钓组织机构、团体、个人对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养护,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增殖放流品种、水域应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放流外来物种、转基因物种或对天然水域现有物种有严重竞争关系的品种。
第二十一条 在禁钓期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引导垂钓组织机构、团体或个人,至生产经营性垂钓场所开展垂钓活动。
第二十二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有关管理部门(乡镇或街道)及其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蒙城县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机构分工负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垂钓综合管理,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法垂钓行为。
(二)县水利局负责依法查处闸管范围内垂钓行为,对涉嫌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三)县生态环境保护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四)县海事服务中心负责依法查处通航水域使用船舶进行垂钓的行为。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市场销售渔具进行检查,对违法生产、销售禁用渔具或垂钓渔获物进行查处。
(六)县公安局负责对严重违法垂钓行为和其他行政机关移交案件进行查处。
(七)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季节性禁钓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移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