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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板桥集镇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蒙城县板桥集镇(网址:https://www.mengcheng.gov.cn/XxgkAnnualReport/show/6216.html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蒙城县板桥集镇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蒙宿北路6号,电话:0558-7731001,邮编:233529)。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2024年,我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全年我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信息数量1967条,及时公开政策文件、最新动态、最实举措、及时回应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充分发挥了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效应。
(二)依申请公开
2024年度受理政府依申请公开1条,已办结1条,目前尚无发现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未予公开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2024年,板桥集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二是严格做好信息公开审查工作,操作后台经办人员初审,党政办负责人复审,分管负责人终审“三审制”,做到及时、如实公布信息公开内容。三是加强日常发布信息的隐私排查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我镇严格执行上级要求,主动发布公开信息,发布镇党委政府工作动态,解读生活发展热点话题,关注社会群众民生民情,及时调整、补充和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定期开展平台维护工作,杜绝出现错链和空白栏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保证政务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
(五)监督保障
信息公开情况:2024年,我镇不断提升主动公开信息质量,加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对于县政务公开办每一季度,每一时段的问题整改清单都认真整改落实,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强化监督考核,制定考核和问责制度,对镇各部门及社区信息公开情况监督指导。
工作考核情况:2024年,我镇每季度召开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会,逐条逐项完善公开信息,并纳入绩效考核,压实主体责任,使工作落到实处。
社会评议情况:2024年我镇未发生违反社会评议制度的情况。
责任追究情况: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要求,我镇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我镇未发生违反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钩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指导下,我镇政务公开工作正在平稳有序推进,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内容更新不及时,未能满足群众需求,二是少数部门公开提供的政务信息内容不具体,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及时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改进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镇将改进如下:一是整合资源,及时准确的发布信息,拓展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满足群众所需。二是做到重点公开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重大决策,提高公开针对性,同时做好日常隐私排查和涉密工作排查,保障信息安全。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