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5-01-17 16:35
来源: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 ( 网址: https://www.mengcheng.gov.cn/XxgkContent/showList/230/0/page_1.html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南华路146号,电话:0558-7686732。)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2024年度,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严格按要求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全年新制作规范性文件0份,实施行政许可67份,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有关信息,全年无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单位通过县政府网站部门政务公开版块公开基础信息386条,重点领域信息42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4年我中心优化依申请公开流程,确保申请渠道畅通,回复及时准确。全年共受理依申请公开4件,均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满意率100%。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依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审查责任与流程,确保公开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加强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确保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全年共审查政府信息386 条,其中涉密信息0条,敏感信息0条;开展涉密涉敏信息和典型错别字专项排查行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涉密涉敏内容泄露、错别字使用等错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与清理工作流程,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024 年,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0 件,废止失效文件0 件,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与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住房发展中心加强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利用政务公开网站,及时更新政府信息,我中心无政务新媒体;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定期组织网络安全培训与演练,提升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2024 年,开展网络安全培训1次,确保了网络信息安全。
(五)监督保障情况。中心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全年召开政务公开专题会议 4次;日常指导方面,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日常指导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与交流活动,提升工作人员政务公开业务水平,全年现场指导股室8 个;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根据县政务公开办反馈内容,定期对各股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全年开展监督检查 4 次,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实落细;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政务公开培训活动,拓宽工作人员视野,2024 年,参加上级培训 6人次;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体系,为政务公开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67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行政强制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钩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4 | 0 | 0 | 0 | 0 | 0 | 4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 | 0 | 0 | 0 | 0 | 0 | 1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3 | 0 | 0 | 0 | 0 | 0 | 3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七)总计 | 4 | 0 | 0 | 0 | 0 | 0 | 4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我单位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明确规定及广大公众的需求,仍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一是信息更新不及时。例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中的“物业管理”栏目下,信息的更新频率明显滞后,导致公众难以及时获取到最新的物业管理政策、规定变动以及相关的服务通知。影响了公众对我中心物业管理工作的了解和监督,导致一些居民因信息滞后而错过重要的物业管理信息影响权益保障。
改进措施:加强物业管理重点栏目信息更新的重视程度,明确专人负责该栏目的信息维护,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制定详细的信息更新发布计划,根据物业管理政策、规定变动及服务通知的发布情况,设定合理的更新频率,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取到最新信息。
二是信息公开不规范。例如我中心更新的政务信息中存在部分内容标题公开不规范的情况,在2024年度1-12月份政务公开评估中出现了“2023年度住房发展中心三公经费决算公开”标题公开不规范问题。标题中未明确指出具体的地区名称,导致信息的地域属性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标题应包含单位名称、时间范围、信息类型等要素,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改进措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规范信息标题的格式。标题应简洁明了,准确反映信息的核心内容。积极采取主动公开的策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与落实。同时,将加大对信息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提高信息更新速度与准确性,从而进一步增强信息的时效性,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取到最新、最准确的信息。
三是政策解读形式较为单一。文字解读占主导,缺乏视觉辅助材料,目前的政策解读主要依赖文字形式,虽然文字解读能够提供详细的信息,但缺乏直观性和生动性,导致部分公众理解困难,尤其是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内容,缺少图表、视频、动漫等视觉辅助材料,这些材料能够帮助公众更直观地理解政策内容,提高信息的传播效果。
改进措施:丰富政策解读形式,采用图表、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解读,增强解读的生动性和易懂性。提升内容质量,邀请政策专家、学者参与政策解读,确保解读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公众解读政策背景和实施细则。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