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2309-0022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9-12 09:25 |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23〕4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中心城区商住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人民政府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35021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2309-00224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3-09-12 |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23〕43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中心城区商住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人民政府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35021 |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中心城区商住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
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蒙政办秘〔2023〕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解决中心城区商住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决中心城区商住房不动产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暂行办法
为加快处理我县中心城区商住房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土地、规划及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2020〕157号)、《亳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亳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问题
(一)无土地权属来源的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和集资房。由原产权单位出具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房屋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产权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配合权籍调查,经公告无异议后,按照确定的土地范围办理,土地权利性质确定为划拨。
(二)无土地权属来源的商住小区商住房。按照小区的实际用地范围,经权籍调查,并公告无异议后,按照确定的土地范围办理,土地权利性质确定为划拨。
(三)无土地权属来源的沿街商住楼房屋。经权籍调查,并公告无异议后,按照楼栋基底所占用土地范围办理,土地权利性质确定为划拨。
(四)无土地权属来源的个人自建房屋。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产证,经不动产权人和四邻指界,并公告无异议后,按照自建房屋实际占地范围(包括院落)办理,土地权利性质确定为划拨。
(五)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移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同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现权利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登记的,在核实房地权属来源等有关材料,并由现权利人签署知悉情况的说明后,办理现权利人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对因原权利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后,再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二、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
(六)对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书未注明权利性质的,查阅档案资料,无出让合同和出让金发票的按国有划拨用地确认土地权利性质。
(七)对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书注明为租赁性质的,查阅档案资料,租赁合同无双方签字且无租赁费用发票的按国有划拨用地确认土地权利性质,对原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更正。
(八)对于商品房、保障房、安置房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未有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现状测量出具规划核实测绘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按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出具认定意见或核实意见,认定意见或核实意见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九)对于个人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经属地街道办事处认定房屋建设年代等基本属性且出具无争议证明后,由个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现状测量出具规划核实测绘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按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出具认定意见或核实意见,认定意见或核实意见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既无用地批准文件又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问题
(十)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占用的土地,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等规定确定土地权属。
(十一)对于确属政府组织拆迁、改扩建或其他建设但未及时办理手续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汇总核查,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县政府研究后执行。
(十二)属单位或个人私搭乱建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十三)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税费的,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相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十四)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十五)因开发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组织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代为申请办理。开发建设单位灭失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3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记载权利主体灭失情况。已完成初始登记或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购房人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可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十六)开发建设单位未注销,因法定负责人失联造成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缺失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6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组织或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代表代为申请办理。
六、关于房屋、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问题
(十七)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七、关于土地登记面积(或界址线)与实测面积(或界址线)不一致的问题
(十八)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现申请不动产登记时:若申请登记(含批准,下同)的四至界限与实地一致而实测面积与登记面积不一致的,按实测面积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登记的四至界限与实地不一致的导致实测面积与登记面积也不一致的,若实测面积小于登记面积的,按实测面积登记;若实测面积大于登记面积的,可暂按原登记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宗地范围按照实测范围确定,超出的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在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时,需按实际用地范围和面积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八、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问题
(十九)对于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持有土地证、房产证的商住房上市交易参照《亳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亳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
(二十)对于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持有土地证或房产证的商住房屋上市交易,按本暂行办法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依照(十九)条规定办理。
九、本暂行办法未尽的事项,参照上级文件规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解决。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新形成的问题不适用本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