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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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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29H/202602-00013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蒙城县发改委2025年权责清单(分目录)-行政处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03 发布日期: 2026-02-03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29H/202602-00013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蒙城县发改委2025年权责清单(分目录)-行政处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03
发布日期: 2026-02-03
蒙城县发改委2025年权责清单(分目录)-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6-02-03 11:15 信息来源: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蒙城县发改委2025年权责清单(分目录)-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2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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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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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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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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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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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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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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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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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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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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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备注
3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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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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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1‰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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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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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1‰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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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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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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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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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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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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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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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发改委2027年权责清单(分目录)-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备注
5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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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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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2‰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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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7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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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2‰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18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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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20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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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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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发改委2028年权责清单(分目录)-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备注
7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8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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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3‰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22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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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3‰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24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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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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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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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发改委2029年权责清单(分目录)-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备注
9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10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27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4‰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28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9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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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4‰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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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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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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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4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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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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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备注
11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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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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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5‰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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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35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5‰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36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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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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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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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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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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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发改委2031年权责清单(分目录)-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备注
13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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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39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6‰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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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41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6‰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42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43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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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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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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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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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发改委2032年权责清单(分目录)-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备注
15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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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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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7‰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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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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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7‰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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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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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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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7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0558-7623858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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