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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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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6742135391/202507-00054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武*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刑衔接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18 发布日期: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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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武*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刑衔接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18
发布日期: 2025-07-18
“以案释法”—武*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刑衔接案
发布时间:2025-07-18 15:34 信息来源: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刑衔接案

 

 

【关键词】

未经许可     烟花爆竹   行政处罚     行刑衔接

【要旨

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2025 年1月20日,蒙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调阅蒙城县公安局小辛集派出所办理的“六里杨*皮房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的案卷材料,发现在蒙城县小辛集乡何楼村六里杨庄国能蒙城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东侧的一个铁皮围墙的院子里面靠东侧的简易铁皮房内存放有烟花爆竹共计929件,该物品属于武*所有,其承认存在售卖烟花爆竹的行为,卖了2000 元左右的烟花爆竹,剩下的烟花爆竹还没来得及卖,都被小辛集派出所扣押了,且没有办理《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许可证》。

2025年1月27日,经领导批准,对武*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武*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的"裁量阶次 A: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 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形,综合考量,2025年4月8日蒙城县应急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叁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已由公安机关收缴,我局不再处理。

 2024年12月27日,蒙城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武*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收缴929件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烟花爆竹具有爆炸性和危险性,运输、销售和储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我局及公安机关均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处罚,达到了处罚一个人,教育一片人的目的,对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