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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蒙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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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48U/202406-00216 组配分类: 工作推进
发布机构: 亳州市蒙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蒙城县城关街道政务公开沟通协调机制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20 发布日期: 2024-06-20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48U/202406-00216
组配分类: 工作推进
发布机构: 亳州市蒙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蒙城县城关街道政务公开沟通协调机制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20
发布日期: 2024-06-20
蒙城县城关街道政务公开沟通协调机制
发布时间:2024-06-20 17:17 信息来源:亳州市蒙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行政机关在发布政府信息前,要积极主动地做好有关方面的沟通和协调,逐步建立起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机制。拟发布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要由本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最终审定同意,确认安全准确后方可公开。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做好发布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工作。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我街道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全街道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街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街道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街道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街道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第六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八条本制度由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