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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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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408-00040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什么样的书店可以发行中学小学教科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8-30 发布日期: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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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什么样的书店可以发行中学小学教科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8-30
发布日期: 2024-08-30
以案释法案例--什么样的书店可以发行中学小学教科书?
发布时间:2024-08-30 10:11 信息来源: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文化市场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供稿: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陆思怡                       

审稿: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冯皎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          

二、案例正文采集

什么样的书店可以发行中学小学教科书?

【案情简介】2024年7月3日,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2名行政执法人员来到某书店,在向该书店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书店书架上摆放有数本中学小学教科书,经口头询问,该书店并未取得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该书店涉嫌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调查与处理】2024年7月3日,该局对该书店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进行行政立案,并随即对该书店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查阅相关证照、票据、销售记录等。经过调查询问、证据固定等,该案于7月15日调查终结。最终,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2、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3、自由裁量权使用。依照《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出版物市场领域)》序号3: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以下: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教材体现国家意志,是传播知识的主要载体,特别是中学、小学教材,直接关系到学生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教材建设事关国家利益,相比于一般书籍,国家对中学小学教材在印刷资质和发行渠道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定。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未经许可,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从源头严格把控教科书的发行,能更好的掌握市场走向,从而更好把握意识形态,这对我国青少年的教育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学生和家长,要树立好从正规渠道购买教科书的意识,做好自我意识形态的把控者。作为商家,切忌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就舍本逐末,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事态严重可能还会涉及刑事处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