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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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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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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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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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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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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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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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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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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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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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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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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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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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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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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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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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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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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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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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文第三(二)2条“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国家现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小学745元/生、初中965元/生,按时、足额统一安排。”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23〕517号)文件:“经国务院批准,从2023年春季学期起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由年生均650元提高到720元,初中由850元提高到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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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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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二)6、7条也属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范围,建议合并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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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C26.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C27.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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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文第三(二)6、7条关于按标准核定小规模学校(教学点)公用经费和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的表述。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710号)文件:在生均公用经费国家基准定额的基础上,继续落实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取暖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
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不只是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还包括全县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以上都属于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范围,建议与第三(二)2条合并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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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C19.县域内城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C26.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C27.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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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文第三(三)4条“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710号)文件: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因此,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是没有依据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训费是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安排的,不需要单列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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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C40.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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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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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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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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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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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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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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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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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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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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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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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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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县民政局经领导讨论,无意见。(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后缀属于教育局和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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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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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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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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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的C28项“按规定核定教师绩效工作总量”更改为“按规定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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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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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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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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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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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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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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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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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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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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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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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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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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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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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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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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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村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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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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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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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土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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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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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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篱笆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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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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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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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仓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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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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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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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集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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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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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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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园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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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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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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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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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义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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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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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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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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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涧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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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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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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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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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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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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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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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集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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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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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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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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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涧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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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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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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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辛集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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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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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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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疃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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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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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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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坊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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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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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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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周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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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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