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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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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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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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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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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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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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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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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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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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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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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执法委托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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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三十二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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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涉及监管执法的行政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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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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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三十二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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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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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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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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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册资金所要提交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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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提交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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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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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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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有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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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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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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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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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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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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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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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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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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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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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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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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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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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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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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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备执业资格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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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第九条 开展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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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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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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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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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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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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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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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备执业资格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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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第九条 开展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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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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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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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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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审计、验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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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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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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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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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2.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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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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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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