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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确认)(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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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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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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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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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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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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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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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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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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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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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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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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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新产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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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2.《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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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转报的,制发转报文件;不予转报的,制发不予转报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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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转报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转报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转报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转报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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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8-7626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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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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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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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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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三、制定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产品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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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转报的,制发转报文件;不予转报的,制发不予转报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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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转报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转报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转报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转报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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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8-7626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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