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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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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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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347号第4项第1条;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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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转报的,制发转报文件;不予转报的,制发不予转报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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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转报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转报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转报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转报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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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8-7626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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