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 信 息 |
| 申请人身份 |
公民 |
信息是否公开 |
公开 |
| 姓名 |
高**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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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341******** |
| 电子邮箱 |
122******** |
邮政编码 |
236******** |
| 联系电话 |
177********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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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地址 |
阜******** |
| 申请日期 |
2026-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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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及涉案产品出场发货单(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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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获取信息的方式 |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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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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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情 况 |
| 是否办理 |
已办理 |
回复部门 |
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回复类型 |
状态不明 |
回复时间 |
2026-01-23 15:10:30 |
| 回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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