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身份 公民 信息是否公开 公开
姓名 高**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341********
电子邮箱 122******** 邮政编码 236********
联系电话 177******** 传真
联系地址 阜********
申请日期 2026-01-04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及涉案产品出场发货单(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获取信息的方式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是否办理 已办理 回复部门 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类型 状态不明 回复时间 2026-01-23 15:10:30
回复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