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 信 息 |
| 申请人身份 |
公民 |
信息是否公开 |
公开 |
| 姓名 |
赵**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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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341******** |
| 电子邮箱 |
272******** |
邮政编码 |
233******** |
| 联系电话 |
152********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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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地址 |
安******** |
| 申请日期 |
2025-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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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本人是晶宫和府1栋2905的业主,现申请公开晶宫和府小区物业收费备案,用于查阅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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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获取信息的方式 |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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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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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情 况 |
| 是否办理 |
已办理 |
回复部门 |
蒙城县发改委 |
| 回复类型 |
非本部门掌握 |
回复时间 |
2025-12-29 09:40:15 |
| 回复内容 |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5〕5号)规定,自2024年11月26日起,我省全面取消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已发放的《服务价格登记证》同时失效。
原《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关于印发<亳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亳发改价费〔2023〕49号)文件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经属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亳州市中心城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及中标文件资料等,报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的规定同步停止执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取消后,各物业服务企业应继续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将企业名称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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