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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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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29H/202602-00003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蒙城县发改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03 发布日期: 2026-02-03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29H/202602-00003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蒙城县发改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03
发布日期: 2026-02-03
蒙城县发改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6-02-03 17:27 信息来源: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蒙城县发改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
事项名称
委托主体
规范事项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第1项: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机关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 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项: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行政机关
3 地方储备粮质量检验 1.《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五条第一款: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对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拥有粮权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地方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3.《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地方政府储备数量;(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地方政府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将地方政府储备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地方政府储备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府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地方政府储备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七)购买限定用途的地方政府储备,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九)擅自串换地方政府储备品种、变更地方政府储备储存地点;(十)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政府储备陈化、霉变;(十一)经营地方政府储备业务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账核算;(十二)其他违反地方政府储备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4.《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245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物品进行鉴定检测。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检测意见,应由鉴定检测人签名和鉴定检测部门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检测结论,应说明分析过程。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处罚。 行政机关
4 粮油质量检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245号)第三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案件调查时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取证:(六)委托、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有关物品进行鉴定、检测、评估;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物品进行鉴定检测。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涉及粮油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机关
5 地方储备粮质量检验 1.《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五条第一款: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对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由拥有粮权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3.《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地方政府储备数量;(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地方政府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将地方政府储备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地方政府储备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府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地方政府储备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七)购买限定用途的地方政府储备,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九)擅自串换地方政府储备品种、变更地方政府储备储存地点;(十)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政府储备陈化、霉变;(十一)经营地方政府储备业务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账核算;(十二)其他违反地方政府储备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4.《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245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物品进行鉴定检测。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检测意见,应由鉴定检测人签名和鉴定检测部门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检测结论,应说明分析过程。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处罚。 行政机关
6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查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3.《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行政相对人
7 人防工程面积测绘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相对人
8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1.《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查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等级、平面布局、战时功能、结构形式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第九章:平战转换。
4.《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皖人防〔2016〕131号):一、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总体要求。(五)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报审。(六)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与工程同步验收,平战转换预案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一。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行政相对人
规范事项
  一、发展改革部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第1项。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第十二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不具备报告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报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3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检测 1.《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4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厂前,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印制产品合格证。出场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维护保修制度。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组织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要件。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测项目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设备质量检验机构是否依据人民防空相关标准开展检验,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问题线索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 国家测绘地信局 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附件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