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知所称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是指经省司法厅审核登 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 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 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司法鉴 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合理、诚实信 用原则。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 理问题的决定》《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省司 法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司 法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明确我省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 鉴定项目。
三、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省发展改革 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了《安徽省司法鉴定项目基准价格表》(详 见附件),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 20%。涉及财产案件 的司法鉴定项目按照标的额进行分段超额累进收费的部分,不 得上浮。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可根据鉴定工作的难易、复杂 程度等因素,在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对未纳入《安徽省司法鉴定项目基准价格表》的司法 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暂由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工作成本、 难易程度、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社会信誉,以及委托人的 承受能力,参照同类、同行业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将根据我省司法鉴定项目开展情况,依 规依程序调整完善我省司法鉴定项目及基准价格。
五、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 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内容、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 以及经委托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相关事项。司法鉴定费用由司 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当事 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 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经当 事人或委托人同意的,从其约定。
七、司法鉴定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 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差旅费,在事先征得当事人或委托人 同意后,据实另行支付。
八、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 适当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司法 鉴定机构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九、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或 其他约定的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或有效凭证。不能提供的, 当事人或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十、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超标准 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 次和计费方式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