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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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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6742135391/202508-00041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安徽**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违法行政处罚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20 发布日期: 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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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安徽**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违法行政处罚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20
发布日期: 2025-08-20
“以案释法”—安徽**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违法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8-20 15:55 信息来源: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键词】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上岗作业    行政处罚     

【要旨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 12345 热线督办记录单反映“电焊工无焊工证”问题,对安徽**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现场有2名员工杨*、楚**。杨*向执法人员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作业证,证号为J342125196702*****2,作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作业项目为融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楚**向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行业工程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证号为 AH2022*****6,作业项目为焊工。执法人员现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未查询到杨*和楚**的证书信息;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也未查询到杨*和楚**的证书信息。

2025年6月20日,经领导批准,对安徽**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安徽**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 版)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处罚标准中“1.发现 3 名以下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综合考量,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动火作业是指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火焰和炽热表面的临时作业。常见的动火作业有电焊、气焊(热切割)、电钻等特种作业,操作不当容易引发火灾爆竹事故。电气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更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往往在高风险环境下进行,对作业人员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要求极高。无证人员缺乏系统专业培训,不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在作业中一旦遇到突发情况,无法有效应对,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都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