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和监督,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综合管理;
(二)一月一报,及时结算;
(三)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第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实行分级授权审签制度,重大支出实行集体审议。
第四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单位预算,监督、核算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单位预算及财经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报销单据认真审核,做到报账合法合规,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定期报表。
第二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五条 预算编制由财务室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党组审定后上报。
第六条 财务预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或业务经费。
第七条 基本支出是指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购置费、文印费等费用。专项支出是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费用支出,原则上按年初预算和上级下达的科目执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手人、办公室或业务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对发生业务及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由财务人员对发票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除工资、医保、公积金外,其他开支按照支出审批程序,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重大支出项目应有纪检监察人员参与。
第十条 工会经费单设账户,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办公室经办支出:由经办人员对票据进行整理,填写报销审批单,在报销单及票据上签字,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分管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单笔超过1000元(含),不超过10000元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办公室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共同会商后实施,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单笔超过10000元(含)的,经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后实施,支出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
(二)业务股室(二级机构)经办支出:由经办人员对票据进行整理,填写报销审批单,在报销单及票据上签字,业务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分管业务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单笔超过10000元(含)的,经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后实施,支出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
凡报账审批手续齐全的,由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化支付平台打卡转账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应具备以下要素:
(一)原始凭证名称及填制内容清晰完整;
(二)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
(三)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具办人)、办公室或业务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分管办公室或分管业务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字;
(四)报账审批单上必须注明原始凭证张数和附件张数;
(五)附件清单。
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人员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报账时限
(一)为方便报账和有利于财务人员整理账务,实行集中报账,每周五为集中报账时间。
(二)原则上每月25日前把当月的开支按程序报批;不得逾期报账。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四条 接待管理
(一)接待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对口单位来人需接待的,由业务股室(二级机构)凭相关通知等依据,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业务负责人签批后,交办公室负责人安排接待。
(二)接待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三)接待费报账程序和要求。由办公室按月统一结算,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所有接待开支必须附三单,按规定审批程序报账。
第五章 出差管理
第十五条 出差管理
(一)差旅费开支,严格按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出差须附相关通知,并严格按通知人数参会。
(三)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工作人员出差由分管负责人审批,分管负责人出差由主要负责人审批。签批手续完备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工作支出
(一)根据年度预算,承办业务股室(二级机构)根据拟定的有关工作方案,编制经费预算,报分管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后执行,大额支出须经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后实施。
(二)专项工作结束后,承办业务股室(二级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费用,按程序和规定报账。
第七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管理
(一)公务用车由办公室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二)有用车需求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在公车平台申请用车,办公室审核后合理安排。严禁个人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
(三)车辆如有损坏、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
(四)驾驶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因事离开需向办公室报告去向,以方便联系。
(五)对私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予以赔偿。
(六)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制度,维修维护前须先报办公室备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到定点维修站维修维护。
(七)维修维护完成后,驾驶员凭维修维护发票及附件清单,按办公室经办支出程序办理报账。
(八)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九)车辆保险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十)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得擅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等违规使用车辆行为。
第八章 物品采购
第十八条 物品管理
(一)本制度所称物品是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物品管理是指对前述物品的申购、购买、入库、保管、使用、维护、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指房屋建筑及附属物、音像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音响、电视机)、电子电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价值比较高,使用时间较长的物品。固定资产由财务人员建立台账,办公室统一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计入经费支出,分别建账备查,实物归口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办公文具。办公文具是指用于办公的纸张、笔墨、文件夹、笔记本、订书机、胶水等价值较小的办公用品。办公文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各股室(二级机构)按需领取。
(五)物品申购程序。各股室(二级机构)提出申请,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采购。
(六)物品验收入库。所购物品经办公室签字验收入库后,建立物品台账;贵重物品应按照物品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
(七)采购报账。按规定程序及时报账。
(八)物品领用、使用与维护。物品使用须办理领用手续。对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账,各股室(二级机构)为资产保管使用责任单位,使用者是责任人。
(十)物品移交与归还。人员调动时,应将本人使用物品履行交接手续,办公室负责人和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为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十一)物品处置。物品的转让、报废由物品使用股室(二级机构)申报,经分管业务负责人审批报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相关手续。
第九章 附则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