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年5月30日上午10:00
地 点:蒙城县人民法院南四楼会议室
主 持 人:桂涛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参会人员:张广军 蒙城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张燕园 蒙城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负责人
陈 娜 蒙城县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
代慧康 蒙城县委宣传部新闻室主任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
桂涛:
各位领导、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蒙城县税务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蒙城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广军同志;蒙城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负责人张燕园同志和蒙城县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陈娜同志。我是蒙城县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桂涛,今天的发布会由我来主持。下面有请蒙城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广军同志给我们介绍蒙城县人民法院2025年少年法庭工作总体情况。
张广军: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蒙城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等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刑事、民事、行政一体保护,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一)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24年6月1日以来,共受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66件,已审结60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5件。
(二)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审结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51件。
(三)依法妥处涉未成年人民事。2024年6月1日以来,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230件,其中抚养费纠纷95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66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56件等;在离婚纠纷中为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依法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2份。
二、加强协作,延伸职能,织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准确把握和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等,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
(二)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现司法保护全流程、各阶段。发挥家庭教育指导站的重要作用,严格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2024年6月1日以来,通知蒙城县妇联提供合适成年人到场共3场次;严格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强化家庭保护,督促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加强监管和教育,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21份;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坚持“寓教于审”,实现法庭教育全覆盖;加大回访帮教工作,多次开展判后回访;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协作,参与少年司法联席会议4次。
(三)加强行业治理,做优做实司法建议工作。针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如猥亵儿童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聚众斗殴罪)办理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出现的监管漏洞,向未成年健康委员会、公安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8份,反馈回复率100%。
(四)强化法治宣传,延伸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服务。2024年6月1日以来,我院25名法治副校长先后开展“与你同行 法护未来”法治进校园活动39场次,4万余名师生聆听法治课堂;社会普法宣传15次,制作发放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册600余份;多次组织师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让广大青少年在亲身实践、亲身感悟中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200余名中小学生旁听庭审、参观法庭,并向其讲解法律知识;新设“法官解忧信箱”,为中小学生法治困惑并进行解答。
各位媒体朋友、代表委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们的梦想,靠我们这一代,更靠下一代。”少年儿童是希望,也是未来。下一步,蒙城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深化审判职能创新,凝聚社会各界力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晴空,愿通过媒体的传播,让更多人感受到法治的温度与力量,共同守护孩子们的灿烂明天!
桂涛:
下面开始提问,提问之前请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蒙城县广播电视台记者: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张燕园:
本罪侵犯的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在多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案件中,呈现未成年人年龄不足16周岁、辍学、留守儿童等特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不成熟,在认知、情感和自我保护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缺乏对复杂社会环境及不良行为的判断力与抵御力,有偿陪侍活动极易使他们陷入身心双重伤害,甚至可能引发长期的心理障碍和社会适应问题。故,本罪保护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综合性成长不受违法活动妨碍的权利。
蒙城县广播电视台记者:
工作报告中提到家庭教育指导令与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陈娜:
谢谢您的提问。
1.触发条件不同:家庭教育指导令是未成年人易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犯罪,监护人失职,其核心功能是纠错性,强制监护人改正失职行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是未成年人权益面临潜在风险,但尚未构成违法,其核心功能是预防性,提前警示监护人履行义务。
2.依据不同: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发出的法律文书;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而发出的提示书,或者称为责任书或告诫书。
3.作出形式不同: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在《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第4条规定的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的文书;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可以以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通过口头告知、现场提示阅读、播放视频、制发“提示卡”或“提示手册”等多种形式,在立案、诉前调解、审理、执行等各阶段开展,必要时可以结合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进行。
4.内容不同: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应当载明责令理由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时间、场所和频次;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可以根据家庭或监护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提示”内容。
5.救济权利不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家庭教育指导令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决定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而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则无此救济权利。
6.不履行后果不同:不履行家庭教育指导令可强制执行;而不履行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则无强制后果,但可能作为后续追责证据。
桂涛:
由于时间的原因,今天的记者提问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的到来,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