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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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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65K/202406-00346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蒙城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资金管理制度》《蒙城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救助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14 发布日期: 2024-06-14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65K/202406-00346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蒙城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资金管理制度》《蒙城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救助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14
发布日期: 2024-06-14
关于印发《蒙城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资金管理制度》《蒙城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救助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4 10:58 信息来源:蒙城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蒙城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资金管理制度》《蒙城县村(社区)“救急难”

互助社救助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根据《亳州市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工作操作规程》(亳民社救字〔20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蒙城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资金管理制度》《蒙城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救助档案管理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蒙城县民政局

                                      2024年6月14日

 

 

 

蒙城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

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亳州市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工作操作规程》(亳民社救字〔20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蒙城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资金管理制度、蒙城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救助档案管理制度,从制度印发之日实行。

一、资金来源

“救急难”互助社成立时由县财政支持一万元,村集体经济支持和社会捐赠两万元。互助社成立后,开展救助所需经费主要依靠社会捐赠予以保障。集体经济较好的村(社区),可以对本村(社区)互助社提供持续资金支持。互助社筹集的资金要按规定存入互助社法人账户,不得存入私人账户。

二、救助款发放方式

互助社救助资金实行打卡发放的方式,分类分档予以救助,直接打入救助对象的社保卡账户。

三、救助标准

(一)补充救助。互助社对接受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一定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补充救助。一般情况下,补充救助不超过500元每人次。

(二)应急救助。对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给予应急救助。一般情况下,应急救助不超过1000元每人次。

同一年度内因同一事项申请救助的,原则上只救助一次(不限转介服务次数)。

四、公开公示

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互助社救助资金的来源、用途、分配方式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每年应对辖区内“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问题,监督指导互助社规范管理使用帮扶资金。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要及时报告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对于信访、热线、网络等反映的“救急难”互助社方面的问题,县民政局进行入户调查,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按有关规定追缴救助款物。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责任追究

违规实施“关系保”“人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互助社救助金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相关工作人员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蒙城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

救助档案管理制度

 

一、救助档案内容。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逐月将救助人员纸质档案规范整理,包括:档案目录、申请确认表、入户调查表、公示单、花名册,申请人身份凭证、申请家庭致贫凭证、社保卡复印件或照片等。

二、救助档案存放。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要按照“一人一档”要求,整理归档救助档案,纸质原始档案,由互助社存放保管。村(社区)互助社按月将救助档案电子扫描件和救助名册报乡镇(街道)备案。乡镇(街道)汇总后,将本乡镇(街道)救助名册每月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档案保管期限。受助人员的资料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保管期限为10年。

四、档案查阅管理。对查阅、抄录、复印受助人员档案材料的单位(人员)必须经分管业务领导批准,同时对前来查阅、抄录、复印档案材料的单位(人员)及调阅事由、调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五、档案安全管理。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要做好档案室保密、防火、防盗工作。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