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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92453/202510-00132 组配分类: 学生资助政策
发布机构: 蒙城县漆园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18 发布日期: 2025-10-18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5-10-18 09:41 浏览次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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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  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 68 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以下简称补 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 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 国家统计局 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 中的第 5-6 位( 区县代码)为 01-20 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 13-15 位(城乡分类代 码)为 111 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 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 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 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 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 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 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市、县( 区)财政按


 

 

 

 

 

 

 

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 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 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在保证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落实国家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可以统筹本级财力, 结合实际分档确定非寄宿生具体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 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 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 补助水平。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 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 区)财政按规定 比例分担,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 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教学业务 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 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 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支出。 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的公用 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 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 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公 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 由中央与省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

4.对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给予综合奖补,奖补资金 根据奖补标准、调整系数等因素核定,各地可统筹用于城乡义


 

 

 

 

 

 

 

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其中,对审计、财会监督等监 督检查发现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市、县( 区),暂 停参与分配综合奖补资金,待完成整改再视情况参与分配。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中  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按规定据实结算。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统一制 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 助所需资金, 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计划地区,中央和省 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部、 教育部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 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及计算公式。现行补助标准、 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市、县( 区)城乡 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农村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 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第六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当 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并对申报材料 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汇总各 地报送材料,形成全省经费申报材料于每年 2 月底前报送财政 部、教育部,并同步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各地要积极配合 财政部对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的抽查监督,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并视情况进一 步采取约谈、通报、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震慑。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 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 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以及财政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整改情 况。

(二) 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本地义务教育工作目 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 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七条  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 育厅负责审核市、县( 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 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 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 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市、县( 区)补助经费预算金额、补助经 费绩效目标。市、县( 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 基础数据审核、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 加强资金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会同 省教育厅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在三十日 内按照 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 门,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市、县( 区)级财政、教育部 门要按责任、按规定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在收到上级补助经


 

 

 

 

 

 

 

费预算文件后,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

第九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 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国家课程免费 教科书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结合实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补助经费时,结合年 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 费,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 向革命老区、脱贫地区、皖北地区 倾斜。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 资金;合理界定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合理确定 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做好 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 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统筹落实好特岗教 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市、县( 区)有关部门要 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和经费补助方式。

第十一条  市、县( 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 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 管理,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 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 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 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 效。市、县( 区)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 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


 

 

 

 

 

 

 

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我省校舍安全保障长效 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 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 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 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 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 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 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 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 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 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 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补 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部门 绩效评价,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 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 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 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 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


 

 

 

 

 

 

 

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 理经费。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以及申报 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 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 以及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 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级 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 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 省教 育厅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教 〔2021〕710 号)同时废止。

 

 

附件: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附件

补助标准 、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项目

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公用经费 补助

按照在校生数、补助标准和分配系数计算。分配系数:农村地区比照西部 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中央分担 80% 、省级分担 16%;加快皖北地区 发展政策范围内的县(市、区)中央分担 60% 、省级分担 32%;其他地区 中央分担 60% 、省级分担 24% 。城市地区 8 个地改市(含县改区)中央分  60% 、省级分担 20%(其中裕安区中央分担 80% ,省级分担 10%);  8 市(含市辖区)中央分担 60%。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在校生数×(生 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取暖费补助标准)+(寄宿生数×生均寄宿制学校公 用经费补助标准)+(特殊教育学生数×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 准)+(农村不足 100 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数×100-规模较小学校在校生数) ×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配系数。

国家规定课

程免费教科

书(含字典)

补助

按照在校生数、国家基础标准和循环比例计算。计算方法:补助经费= 学在校生数×小学免费教科书国家基础标准×学免费教科书循环比例+ 中在校生数×初中免费教科书国家基础标准×中免费教科书循环比例+ 学一年级在校生数×学生字典补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生活

补助

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补助标准和分配系数计算。分配系数为中央分  50%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数×国家基础标准× 配系数+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数×补助标准×分配系数。

 

农村校舍安 全保障长效 机制补助

按照农村在校生数、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分配系 数等计算。分配系数:中央分担 60% ,省级分担 40% 。计算方法:补助经 =[(农村在校生数×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安全校舍面积) ×折旧率 1+安全 校舍面积×折旧率 2]×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分配系数。其中:折旧率 1  1/30 年,折旧率 2  1/50 年。

 

 

 

综合奖补

对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地区,按照奖补标准、调整系数等绩效因 素计算。以各地乡村教师年生活补助标准与奖补标准的比值为参考值,分 档确定调整系数(参考值≥2 ,调整系数为21.5≤参考值<2 ,调整系数为 1.5 1≤参考值<1.5 ,调整系数为 1 ;参考值<1 ,调整系数为 0.5) 。计算方 法:奖补经费=享受政策教师数×奖补标准×调整系数。在前述基础上,对 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相关政策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特岗教师  工资性补助

按照在岗特岗教师数和补助标准计算。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在岗特岗教 师数×补助标准。

 


 

 

 

 

 

 

 

项目

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按照享受政策学生数、补助标准和实际补助天数计算。计算方法:补助经 =国家计划地区学生数×国家基础标准×实际补助天数+地方计划地区学 生数×生均定额奖补标准×实际补助天数。

 

备注:各经费相关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现阶段标准为:

1.公用经费补助:小学720元/年•人、初中940元/年•人;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 生均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 用经费和取暖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7000元标准补助。

2. 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含字典)补助:小学105元/年•人,循环比例为(75%+25%×50%);初 中180元/年•人,循环比例为(80%+20%×50%);小学一年级字典14元/年•人。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1250元/年•人,初中1500元/年•人,按 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4.农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1100元/平方米。根据农村学校维修改 造成本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

5.综合奖补: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奖补标准为2400元/年•人。 6.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补助标准3.88万元/年•人。

7.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5元/天•人;享受中央奖补的地方计划的地区,中央财政按 4元/天•人、省级财政按0.8元/天•人给予生均定额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