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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508-0008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5〕46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28 发布日期: 2025-08-28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5〕46号

发文日期:2025-08-28 15:52 浏览次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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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皖亳环(蒙)罚〔2025〕46号

 

 

 

安徽享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蒙城县望月社区北蒙大道38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 终结。

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蒙城县 望月路与纬四路交叉口的东北侧建筑工地进行巡航发现,该 建筑施工工地内有大部分建筑土方在场地内露天堆存,未采 取有效覆盖措施。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工地进行现场调查发

现,该建筑施工工地为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总承 包的蒙城县新型城镇化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二期建

设项目(二标段)。安徽享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该项目  土方工程并负责施工。安徽享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


环境问题:在施工工地西北侧有大量建筑土方在场地内露天 堆存,占地面积约90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安徽享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 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 份;证明了你公司和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市场 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和***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7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蒙城县望月路与纬四 路交叉口的东北侧建筑工地进行巡航发现,该建筑施工工地 内有大部分建筑土方在场地内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 施的事实。证明了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蒙 城县新型城镇化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

(二标段)的事实。证明了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 将蒙城县新型城镇化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二期建设

项目(二标段)土方工程交由安徽享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 包并负责施工的事实。证明了安徽享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 包的蒙城县新型城镇化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二期建

设项目(二标段)施工工地西北侧有大量建筑土方在场地内 露天堆存,占地面积约90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的事实。


证据3: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  产负责人***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 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蒙城县望月路与纬四路交叉口的东

北侧建筑工地进行巡航发现,该建筑施工工地内有大部分建 筑土方在场地内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证 明了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蒙城县新型城

镇化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二标段)的 事实。证明了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将蒙城县新型 城镇化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二标段) 土方工程交由安徽享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并负责施工

的事实。证明了安徽享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蒙城县新 型城镇化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二标

)施工工地西北侧有大量建筑土方在场地内露天堆存,占 地面积约90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  了你公司从2025年7月29日在施工工地西北侧场地内露天 堆存大量建筑土方后就未覆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 月的事实。

证据4: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建工 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开展调查询问的笔

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蒙城县望月路与 纬四路交叉口的东北侧建筑工地进行巡航发现,该建筑施工 工地内有大部分建筑土方在场地内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覆 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总承


包蒙城县新型城镇化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二期建设

项目(二标段)的事实。证明了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 公司将蒙城县新型城镇化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二期

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工程交由安徽享道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分包并负责施工的事实。证明了安徽享道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分包的蒙城县新型城镇化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二

期建设项目(二标段)施工工地西北侧有大量建筑土方在场 地内露天堆存,占地面积约90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  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从2025年7月29日在施工工地 西北侧场地内露天堆存大量建筑土方后就未覆盖,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5: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 巡航及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 机对蒙城县望月路与纬四路交叉口的东北侧建筑工地进行

巡航发现,该建筑施工工地内有大部分建筑土方在场地内露 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事实。

证据6: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施工 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 将蒙城县新型城镇化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二期建设

项目(二标段)土方工程交由安徽享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 包并负责施工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 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蔡正光、陈学志 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 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

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蒙)罚告〔2025〕46号)告知你 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 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 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 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  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案件总分值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 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 分值=20000元+(100000元-20000元)×0%=20000元,我 局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 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