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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5763/202510-00021 组配分类: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以案普法】掰手腕意外骨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14 发布日期: 2025-10-14

【以案普法】掰手腕意外骨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发文日期:2025-10-14 14:53 浏览次数: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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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4月的一天傍晚,在某公园的健身器材区,大林正在和他人玩掰手腕,一旁围观的小木主动提出“想练一练”,便邀请大林一起掰手腕,大林同意了。

没想到,在角力过程中,小木掰手腕所用的右手上臂,即右侧肱骨突然断裂,此时手臂尚未被压到桌面。大林见状连忙拨打120,小木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木“右侧肱骨干骨折、右侧桡神经损伤”,需住院手术治疗。

受伤第二天,小木找到大林,希望对方承担一半医疗费,遭到大林拒绝。后小木住院治疗10天,共花费医疗费3.4万余元,多次与大林协商赔偿仍未达成一致,遂将大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7 万余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小木和大林均确认小木受伤发生在掰手腕的发力过程中,当时手臂并未压到桌面。

大林主张,掰手腕比拼臂力和腕力,在互相用力的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小木主动邀请自己一起掰手腕,理应预知其中危险;自己在掰手腕过程中是正常发力,看到小木受伤后立即协助送医,尽到了合理救助的义务,不存在过失。

小木则认为,自己是临时起意想掰手腕“练一练”,与大林掰手腕过程中多次被“掰倒”,这才导致自己受伤,大林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小木在受伤前曾多次与大林掰手腕被“掰倒”,但仍选择继续参与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大林存在故意发力过猛、违规动作等重大过失行为。

《民法典》 第1176条 第1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认为,掰手腕这一活动本身带有不可避免的受伤可能性,属于竞技性文体活动,小木主动邀请大林掰手腕,表明小木是自愿参加的,大林正常参与掰手腕活动中的力量角逐,并未出现故意伤人或其他明显违规操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判决驳回小木的索赔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健康积极的文体活动值得倡导,但参与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合理预估风险,避免因一时冲动造成不必要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生活中参与文体活动时,一定要做好以下几点,降低风险和纠纷:

评估风险再参与。对于掰手腕、对抗性运动(篮球、橄榄球等),先判断自己的身体状况,评估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保留证据防纠纷。若活动中受伤,注意留存监控录像、证人联系方式、医疗记录等证据,若怀疑对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凭证据维权;

有人受伤及时帮助。在看到参与者不慎受伤时,要及时协助送医,既尽到道义责任,也避免后续争议升级。


生活中难免有娱乐和竞技,“快乐”的前提是对风险有清醒的认知。了解“自甘风险”原则,不仅能减少纠纷,更能让我们在参与活动时更理性、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