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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9165F/202507-00051 组配分类: 财务信息
发布机构: 蒙城县乐土镇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监督及管理办法】蒙城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23 发布日期: 2025-07-23

【监督及管理办法】蒙城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2025-07-23 16:10 浏览次数: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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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蒙城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 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 56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 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710号) 和国家、省、市、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 费),是指中央、省和市、县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 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 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 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 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 原 则 。

第四条 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 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市、县(区)按照5:5比 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 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 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 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 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 水平。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公 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用 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 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 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 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 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 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 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 和住宿费等开支。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 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 央与省级按规定比例分担。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 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按规定据实结算。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 市、县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 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现行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 方法详见附表。

第六条  县财政局、县教育局于每年初按照市财政局、市教 育局要求的时间节点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  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本地义务教育工作目标、 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  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七条 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共同管理。县教育 局负责审核各中小学上报的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 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 负责。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县教育局研究确定 县级补助经费预算金额、补助经费整体绩效目标。县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职责承担在基础数据审核、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 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八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 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国家课程免费教科 书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结合当地实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 一组织采购。

第九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 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 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 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 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 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县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 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省校舍安全 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 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 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 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 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 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 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 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 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 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 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 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配 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教育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 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 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 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 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 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各中小 学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校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县教 育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蒙城县教育局蒙城 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蒙城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蒙教财〔2020〕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