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版 | 无障碍 | 长者版 |
返回首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新闻出版版权 > 对非法从事复制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06-00075 组配分类: 对非法从事复制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16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06 发布日期: 2023-06-06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16号

发文日期:2023-06-06 16:10 浏览次数:909
字体大小:[大 |中 |]

当事人:蒙城县三阅图书销售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YEX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曹**

住所:蒙城县皖新原筑西园******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一案,经调查:2023年3月8日9时06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方炜(1203022****)、蒋鑫(S20020205)等来到位于安徽省蒙城县皖新原筑西园******,在向现场负责人曹**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蒙城县三阅图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销售的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出版的《全国高考满分作文》2册涉嫌侵权复制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2册图书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曹**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本次检查于2023年3月 8日9时29分结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蒙)文综检(勘)字〔2023〕052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取证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出版的《全国高考满分作文》2册。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6、当事人曹**身份证复印件1份。7、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出具的《认定书》1份。8、《调查询问笔录》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违法情形:《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同时根据《亳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出版物市场二)》之规定“违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

因无违法所得,本行政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2、没收非法出版物2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蒙城商城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蒙城县嵇康北路128号

联系人:方炜      联系电话:0558-7631126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6月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