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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公众意见征集】蒙城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实施办法

征集部门:蒙城县住建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4-10-13 09:00

征集结束日期:2024-11-12 09:00

状态: 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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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建保函〔2019〕1615号)、《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亳政办秘〔2018〕222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全县实际,制定了《蒙城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10月13日——2024年11月12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蒙城县庄子大道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蒙城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办法意见稿”字样,邮编:2335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mczfbzbgs@163.com联系电话:18109676889

附件:《蒙城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3日

蒙城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建保函〔2019〕1615号)、《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亳政办秘〔2018〕222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租房分配使用坚持“ 以县为主、适度调剂,并轨使用、分类管理,统一租金、租补结合 ”的原则。
    第四条  县住建局是全县公租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研究、业务培训、租金补贴以及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等保障对象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并指导、督促、检查全县公租房建设及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蒙城县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运管中心) 是全县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按照县政府公租房统筹计划安排,全面负责全县公租房分配、运营、管理、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缴,并参与基准租金标准核定。同时应加强公租房资产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做到公租房资产管理全流程在线、动态化盘点、全周期监管,建立公租房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承租人信用情况,并作为续租和退出依据。
    第六条  县发改委、财政、公安、人社、民政、自规、税务、公积金办、市监、城管、残联、商务、数据资源局,住房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租房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应配备工作人员定岗定位,确保从业人员稳定,负责辖区内居民公租房申请初审,住建局负责复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公租房初审,教育局负责乡镇公租房初审,住建局负责复审。
    第七条  县住建局实行公租房准入常态化受理,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实现住房保障业务申请、受理、审批和查询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缩减办理时限,提高管理效率。
    第八条  县住建局会同财政(国资委)、发改委、城管、 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公租房准入、退出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将公租房运营管理纳入目标考核管理,完善奖惩机制。
    第二章  准  入
    第九条  城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主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以上公民,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面积不超过人均18平方米;
    (三)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地区或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第十条  园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主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以上公民,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面积不超过人均18平方米;
    (三)我县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园区内引进项目落地企业且已签订劳务合同的在职员工;
    (四)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地区或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第十一条  乡镇教师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主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以上公民,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在乡镇教师公租房学校所属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面积不超过家庭人均18平方米;
    (三)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中小幼学校签订劳务合同的教职员工;
    (四)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地区或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公租房政策。
    第十二条  申请城区公租房的,登录皖事通线上公租房申请界面,上传申请家庭全部成员户口本、主申请人身份证、私有房产信息证明等材料的基础上,低保家庭上传低保证,低收入家庭上传民政部门出具的审核认定材料,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转移人口上传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或聘用文件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园区公租房的,登录皖事通线上公租房申请界面,上传申请家庭全部成员户口本、主申请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的基础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转移人口上传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或聘用文件的家庭类型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乡镇教师公租房的,登录皖事通线上公租房申请界面,上传申请家庭全部成员户口本、主申请人身份证等材料的基础上,上传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或聘用文件的家庭类型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为全面提高全县公租房分配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公租房社会保障作用,在全县城区和园区公租房房源充足的同时,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转移人口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员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城区和园区公租房保障覆盖面,在全县乡镇教师公租房房源充足的同时,优先满足“中小幼学校教职员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乡镇教师公租房保障覆盖面,在乡镇教师公租房学校所属乡镇内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面积不超过人均18平方米的退休教职工。
    第三章  审核流程和工作时效
    第十六条  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审核全部实行网办,采取“两审两公示”工作制度。审核数据依据各单位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平台更新的大数据信息。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县开发区管委会、运管中心、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公租房申请家庭的初审工作;初审通过的,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县住建局或县教育局复审。县住建局和县教育局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通过的,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为保障对象,纳入轮候库。
    第四章  实物配租和优先保障
    第十八条  运管中心和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需采取日常和集中配租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对轮候库人员进行公租房实物配租。运管中心和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须及时更新公租房房源剩余情况,在实物配租现场全部进行公开。参加公租房实物配租选房大会的轮候库家庭代表,根据现有剩余房源信息,现场自主选房。
    第十九条  在开展城区公租房实物配租时,运管中心须结合轮候库家庭类型情况,按照以下顺序开展优先实物配租保障:
    (一)低保户、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家庭;
    (二)烈士遗属、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国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家庭;
    (三)退役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四)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较多且有2名及以上未成年子女和存在代际结构的家庭;
    (五)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转移人口类型家庭;
    (六)公交司机、环卫工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身份家庭;
    (七)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家庭唯一住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经所在街道认定为无力改造的家庭;
    (八)其他家庭。
    第二十条  在开展园区公租房实物配租时,运管中心须结合轮候库员工企业类型情况,按照以下顺序开展优先实物配租保障:
    (一)我县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员工;
    (二)注册地及纳税地在我县的企业员工;
    (三)其他企业员工;
    (四)其他家庭。
    第二十一条  在开展乡镇教师公租房实物配租时,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须结合教职员工条件类型情况,按照以下顺序开展优先实物配租保障:
    (一)户籍不在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乡镇的教职员工;
    (二)三级以上残疾或身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员工;
    (三)获得县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的教职员工;
    (四)其他教职员工。
    第五章  房屋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要求,不断完善租金定价机制。租金标准统一接受县人民政府指导价,并按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适时动态调整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
    (一)城区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阳光花园公租房小区3.40元/平方米/月;金蟾小区和万顺小区4.50元/平方米/月;安居小区、安康小区和永兴小区5.00元/平方米/月;鸿运华府小区6.40元/平方米/月;
    (二)园区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非成套住房3.00元/平方米/月;成套住房4.00元/平方米/月。
    (三)乡镇教师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1.00元/平方米/月。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由县教育局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服务的承接主体每3年组织一次测算,测算完成统一报送县住建局提出拟办意见后,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审核通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城区和园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在保家庭应根据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合同约定市场月租金标准的6倍,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解除租赁关系腾退住房时,承租家庭无违约责任的,全额退还租赁保证金(无息);承租家庭有违约行为,需承担赔付责任未能及时赔付的,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城区和园区公租房房屋租金、租赁保证金由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承接主体收取。房屋租金收入和其他公益收入上缴县财政非税账户,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县住建局负责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补贴及公租房维修费用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租赁保证金由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承接主体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乡镇教师公租房房屋租金收入统一上缴至县财政非税账户,专款专用于乡镇教师公租房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申请使用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
    第六章  退出
    第二十八条  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申请家庭,因家庭信息动态变化造成人均住房面积超标,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退出保障资格腾退公租房。
    第二十九条  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申请家庭,因家庭或个人意愿,不愿继续承租公租房的,可自愿退出保障资格腾退公租房。
    第三十条  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申请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解除租赁合同,提请县住建局或县教育局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腾退公租房,并记入公租房管理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
    (一)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公租房房屋结构或使用用途,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无人居住的;
    (四)拖欠6个月以上房屋租金的;
    (五)私有住房面积已超过家庭人均18平方米的;
    (六)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内容的。
    第三十一条  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标、自愿退出保障资格、出现违规行为被取消保障资格、公租房合同期满退出实物配租保障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退租手续:
    (一)主申请人向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提供书面退房申请;
    (二)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安排工作人员会同承租房屋所属项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和主申请人共同查验房屋,并填写《退房验收记录单》;
    (三)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收到主申请人书面退房申请、《退房验收记录单》和租赁合同后,出具《腾退住房确认书》;
    (四)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根据《腾退住房确认书》约定时间,办理房屋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的结算与退款工作。
对拒不配合提供书面退房申请、查验房屋、查验发现房屋存在问题拒不改正的城区和园区公租房保障家庭,运管中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申请家庭退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时,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可结合寻找新的居住地和搬迁家居物品需要时间的情况,由主申请人提供《腾退住房承诺书》后,为其安排不超过3个月时限的搬迁期。搬迁期限内的房屋租金按照适时市场租金标准计算收取。
    第三十三条  已取消保障资格,搬迁期满仍拒不腾退公租房的,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一)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措施予以制约。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公租房。
    (三)自搬迁期满之日起,按其所承租住房3倍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屋租金。
    第三十四条  对拒不支付公租房房屋租金的,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家庭支付租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承租家庭逾期仍不支付租金的,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须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保障政策
    第三十五条  同一户籍上的所有人员只能作为一个申请家庭,除通过婚姻链接的夫妻关系人员须纳入该家庭保障成员以外,其他不在同一个户籍簿上的人员不得纳入保障成员范围。同一个申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租房,申请时须推选一名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结合推选的主申请人身份类型,申请家庭类型分类为:城镇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农村转移人口、企业员工、乡镇教职员工等(城镇低保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证以民政部门出具的审核认定相关材料为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属低保、低收入家庭类型的居民家庭;新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不含在职教育)不满五周年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户籍不在本地行政管辖区范围内的务工人员;农村转移人口是指县行政管辖区范围内的不属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的户籍人员。
    第三十六条  已享受城区和园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因生病、灾难等原因去世的,可在其同户籍人员中,推选一名家庭成员作为新的主申请人,经运管中心审核通过后,继续享受实物配租保障政策。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企业批量配租公租房,因企业注册信息或承租员工信息动态变化,需调换新的主申请人的,经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完成企业信息变更、承租员工信息调换的审核工作后,运管中心继续做好实物配租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历年来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申请家庭,保障成员的认定不再依据原申请资料所申报人员或安徽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人员,所有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申请家庭同一户籍上的所有人员均为保障家庭成员。除结合申请家庭因家庭成员就学、参军、婚姻、出生、死亡等原因的户籍动态变化情况进行增减调整以外,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不再受理申请家庭保障成员增减调整。
    第三十八条  申请家庭同一户籍上的所有人员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拥有私有住房、商业性用房、厂房、仓储用房、写字楼或建设用地的,均计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第三十九条  公租房申请家庭和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在保家庭,同一户籍上的所有人员名下新购置预售商品房后尚未交房的,所购预售商品房面积不计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已交房的,所购预售商品房面积计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已签订预售商品房《房屋预售合同》的,自所购预售商品房所在楼幢交房之日起,为其安排不超过6个月时限的搬迁期,搬迁期限内的房屋租金按照适时市场租金标准计算收取。
第四十条  经审核通过进入轮候库的申请家庭,一年内运管中心最少不得低于4次通知其参加公租房实物配租选房大会,因通知后未参加公租房实物配租选房大会且一年内因其他原因导致未选择实物配租保障的,退出轮候库。因公租房房源均已全部实物配租,申请家庭未接到运管中心通知其参加公租房实物配租选房大会且已进入轮候库超过一年,不退出轮候库,由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负责对其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实物配租。
    第四十一条  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两个申请家庭可进行房屋互换,单个申请家庭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调房的,由运管中心或乡镇教师公租房所属学校完善调房相关资料。房屋调换须县住建局或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四十二条  荣获国家、省部级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参战复转军人和人民警察,以及烈士遗属身份的住房困难家庭,免缴租赁保证金,房屋租金执行低收入家庭0.90补助系数,采取直补方式缴纳。
    第四十三条  对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的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的城镇低保家庭,实行减免政策,可凭借县民政部门近期核验通过的证明材料,免缴租赁保证金,免缴物业服务费,房屋租金执行低保户家庭0.95补助系数,采取直补方式缴纳。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县住建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县纪委监委调查核实,将对直接负责的承办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和责任追究: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公租房的;
    (二)擅自变更保障家庭成员、房产面积,不按规定的标准执行的;
    (三)经确认,因住房面积超标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转租出借公租房的公职人员,且不配合工作未能及时退出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公租房档案及保障对象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对申请家庭进行公示或公示期限内有异议没有及时处理,造成负面影响的;
    (六)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依法、依规处理的;
    (七)未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事项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运管中心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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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3日至11月12日,我单位在政务公开网就《蒙城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实施办法》公开征求了公众的意见,截至2024年11月12日,未收到公众意见。
  

蒙城县住建局 
                  2024年11月16日